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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与3年

5年与3年

【摘要】:
海关总署10月24日发布了2017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公告正文总共只有121个汉字,只是涉及了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我找出了与此相关的海关总署上一次发布的关于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文告,将2次监管年限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具体见下表:

  海关总署10月24日发布了2017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公告正文总共只有121个汉字,只是涉及了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我找出了与此相关的海关总署上一次发布的关于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文告,将2次监管年限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具体见下表:

货物类型

调整后监管年限(年)

原监管年限(年 )

船舶、飞机

8

8

机动车辆

6

6

其他货物

3

5

  从上面的内容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进口减免税年限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由5年改为3年。

  在企业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中,其他货物的进口量远远大于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进口量。对于减免税货物中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的变短,对于企业来说最大的便利之处是国家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从而推动相关产业的升级,实现科技兴国的战略,同时也减少了企业对减免税货物的管理时间。另一方面虽然海关对于减免税货物中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变短,但是海关对于其他货物的监管内容并没有因为其监管年限的变短而改变。我们就在此对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监管重点内容唠叨几句。

1.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2. 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减免税货物中的其他货物,其相应的资料应保留6年,以满足海关的要求。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然海关对于减免税货物还有更多详细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考文末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会给予您满意的答复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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