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修理物品超期?
某企业进口一台设备,价值13000美元,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需要运到国外进行修理。企业将需要修理的设备出口后8个月,设备修理完毕,设备重新返回到中国,向海关正常申报进口修理物品。申报时海关发现进口时间距离当时出口的时间已经超过海关6个月的时限2个多月,但是企业没有办理出口修理物品的延期手续。
海关最终同意企业办理了修理物品的延期手续,完成了修理物品的进口手续,但是给予企业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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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到了海关的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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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完海关的处罚手续,再办理延期手续,最终企业延迟进货25天,给企业造成了滞箱费用和港口的费用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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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延迟进厂,影响了企业的订单生产,遭到了对外客户的投诉,客户减少了后期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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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海关最终不同意企业办理延期,按照海关的规定,将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行正常申报,企业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1000元,产生不必要的税费,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
一直以来暂时进出口这种特殊贸易方式企业特别关注,与暂时进出口贸易方式类似的修理物品却往往被企业所忽视,容易产生一定的风险,是什么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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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海关采取的是备案审批制,,审批这种方式直到2016年底才取消。修理物品的海关管理并没有采用审批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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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海关有专门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章第三节,而修理物品只在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的第四节中提到一些关于修理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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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进出口有严格的时间要求,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为6个月,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出境修理货物的时间规定是: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尤其是第3点由于规定没有明确修理物品的时间要求,因此造成了企业的很多困惑,现在常规的做法是以6个月为期限,依据维修合同的条款和具体实际情况,海关给予1-2次延期,一般延期期限为6个月。
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企业对于修理物品的这种贸易方式往往容易忽视,给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潜在的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部署,中国进出口贸易正在从低迷中走出。企业的进出口需求越来越大,特殊贸易方式的申报也越来越多,对企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管理要求。企业应该如何去管理这些特殊贸易方式,如何面对企业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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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特殊贸易方式的管理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由专人去进行管理、统计。这同时也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的参与,如设备的使用部门生产、检测等部门,采用互相监督的方式,保证企业监管不漏死角。保证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这也正是海关AEO高级认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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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身完善关务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特殊时间事项进行提醒,避免出现案例中的应该办理延期而没有办理延期的现象发生。津通自2006年开发成功关务管理系统,至今已服务于天津上百家企业。服务的企业效果明显,平均每家企业使用后的成本降低15%,效率提升25%。
企业自身不仅需要规范的管理,使企业的进出口数据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企业也需要信息化管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从而使企业真正做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控制风险。
修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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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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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暂时进出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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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2600”,简称“暂时进出货物”。
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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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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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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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