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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手册会超量吗?

电子化手册会超量吗?

【摘要】:
某小型电子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电子化手册进行出口报关,此本电子化手册已经使用半年,此次报关商品为手册第2项,品名为塑料支架,报关行按照此报关信息进行报关,但是在进行电子申报时,系统提示手册超量,无法申报。

津通关务大课堂---加工贸易核销篇

 

【案例回放】

某小型电子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电子化手册进行出口报关,此本电子化手册已经使用半年,此次报关商品为手册第2项,品名为塑料支架,报关行按照此报关信息进行报关,但是在进行电子申报时,系统提示手册超量,无法申报。

【影响与后果】

  1. 电子化手册的超量,影响企业的通关效率,造成船期延误,影响出口合同的执行;

  2. 电子化手册已经申报的数据异常,影响企业的核销,有可能会补税。企业的成本变得不可控,同时有可能受到海关的处罚。

【津通调查及分析】

中国加工贸易已经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据2016年1-5月的海关统计,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为30%。加工贸易为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监管采取“记账式”的管理,即通过纸质《登记手册》、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记录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情况,便于海关日常监管。海关无纸化的管理要求,使得纸质《登记手册》逐渐退出海关的管理模式。现阶段主要存在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2种形式。电子化手册是以合同为中心的管理方式,一个合同一本手册。

对于本案例企业所使用的电子化手册超量,无法进行电子申报的原因有可能有2个方面:

  1. 企业对于电子化手册缺乏管理,每一批次的成品出口应该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合同及其相对应的手册;

  2. 对于进出口通关中异常问题的产生,如更改、删单等以及非正常贸易方式如成品退换等未严格关注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津通建议】

  1. 规范企业信息流,建立完善的手册管理流程,降低企业的风险;

  2. 关务系统的完善,与企业的相关数据对接,减少人为的干扰,提高数据的准确性。津通自2006年开发成功关务核销及管理系统,至今已服务于天津上百家加工贸易企业。服务的企业效果明显,平均每家企业使用后的成本降低15%,效率提升25%。

【专家点评】

加工贸易企业手册的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核销等手续,都接受海关严密的监管。电子化手册的管理与电子账册不同,是税号级管理,是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手册管理的,联网企业的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一个电子手册,不得混进混出。企业只有自身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体系,完善的信息系统,才能够保障手册进出口货物的安全,满足海关的监管要求,降低企业的风险。

电子化手册适用于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本案例中的企业正是一家小型的加工贸易企业,小型进出口企业自身缺乏专业的关务人员,需要外部的专业的服务公司配合企业,从根本上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提供适合企业的信息系统,从而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控制风险。

【相关知识和法规】

电子化手册是指海关以加工贸易合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每个合同设立1个电子手册,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电子化手册的备案号的第一位常见的字符为B(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和C(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

电子账册是指海关以企业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一家企业只设立1个电子账册,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电子账册的备案号的第一位字符为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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