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漫谈原产地证书
本文章我们将对优惠原产地证申报中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非优惠原产地证申报、原产地通关模式等予以说明。
<1>原产地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不能重复使用或逐次递减。
<2>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的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3>所有标点符号,如“<>”、“,”、“-”“:”以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4>进口报关单上的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1>随附单证号中的标点符号及数字未按规范要求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导致退单或者无法正常申报。
<2>申报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用混淆,导致无法正确享受相应优惠协定税率。例如原产韩国的货物既可以享受亚太贸易协定税率优惠,又可以享受中韩自贸协定税率优惠,享受不同税率的原产地证格式是不一样的,相应填报的协定代码也不一样。
<3>申报进口的商品不在相应的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内。所以在申报之前要查询相关的海关公告及信息,以便提前知晓是否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4>随附单证号栏错误填写为原产地证书编号,未按规范填写而导致的海关退单或者无法正常申报的。
<5>混淆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和未联网管理的填制规范要求。
目前常遇到的非优惠体系下原产地证书申报的主要是反倾销的商品,例如原产于非欧盟国家的碳钢紧固件,需要提供正本的原产地证书可以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在申报的时候,在备注中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并填报相应的原产地信息即可。
1、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2、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2号(关于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相关事宜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已联网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