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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原产地证书(一)

漫谈原产地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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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际进口操作中,大家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报关单填报经常会感到困惑,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带给大家一点思路。

在实际进口操作中,大家对于原产地证书的报关单填报经常会感到困惑,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带给大家一点思路。

本期主要介绍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以及我国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其代码,下期我们将就优惠原产地证的报关填制进行讲解。

原产地含义及原产地规则
1

      

    “原产地”就是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货物的“国籍”。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制定并实施的,确定货物的生产或制造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是为了实施关税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并给予相应的海关待遇所以商品“原产地”的认定,将会对其进出口产生巨大的影响。

 

      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即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

      2、非完全获得(实质性改变):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 实质性改变 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 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原产地规则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一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1)最惠国待遇、(2)双反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3)保障措施、(4)原产地标记管理、(5)国别数量限制、(6)政府采购、 (7)贸易统计;

第二类、优惠原产地规则 :

又称协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优惠贸易体系;

原产地证代码”及“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2

 

 

原产地证书的代码为“Y”;

我国优惠贸易协定及其代码如下:

 

协定编号

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现行依据

免于提交证书

01

亚太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第177号令

未提及

02

中国-东盟自贸区

海关总署第199号令

货物FOB价不超过200美金

03

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海关总署第206号令

未提及

04

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海关总署第207号令

未提及

05

对非洲特惠待遇(取消)

废止

废止

06

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7>6号

未提及

07

中巴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162号令

货物FOB价不超过200美金

08

中智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151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09

对也门等国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取消)

废止

废止

10

中新(西兰)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175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1000美金

11

中新(加坡)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203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12

中秘(鲁)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186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13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第210号令

未提及

14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ECFA)

海关总署第200号令

未提及

15

中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202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16

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222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17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223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美金

18

中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第228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6000人民币

19

中韩自贸协定

海关总署第229号令

货物完税价不超过700美金

部分贸易协定国家速查:

 

适用亚太 贸易协定税率国家

韩国、印度、孟加拉国、斯里拉卡、老挝

适用东盟 协定税率的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适用对最不发达国家 特惠待遇的国家

孟加拉国、老挝、缅甸、柬埔寨、尼日尔、索马里、埃塞尔比亚、贝宁、布隆迪、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金)、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亚、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赤道几内亚、安哥拉、塞内加尔

部分内容参考天津机场海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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