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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对高级认证免担保政策试点工作的公告

大连海关对高级认证免担保政策试点工作的公告

【摘要】:
7月22日 大连海关对高级认证免担保政策试点工作的公告
天津报关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切实体现“诚实守法便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大连海关开展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为大连海关属地管理的高级认证企业可参与试点。
 
二、以下情形可适用免除担保政策: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第124号)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进境修理货物;
(三)除总署相关部门决定征收或依法必须征收担保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进出口货物。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海关业务时,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交《大连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与免担保政策试点保证函》(以下简称《保证函》,见附件),经核定后即可免予提交相应担保。试点期间一份《保证函》仅能对应一份报关单。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海关可以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监管手续或出现其他违反海关管理规定情事的;
(二) 未在海关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的;
(三) 出现其他违规、违法情事被海关稽查或缉私部门立案处罚的;
(四) 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
(五) 海关认为其他不宜继续参与试点的情形。
五、海关企业信用等级调整的,相关企业自海关正式调整之日起自动取消或获得试点资格。
六、试点企业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或试点资格取消的,纳税义务人应自逾期之日起或试点资格取消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经免予担保的货物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缴纳税款,逾期未提供或缴纳的,海关将启动相应的处置及惩罚程序。
七、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大连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与免担保政策试点保证函
 
 
海关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经济发展,只要企业企业合规,企业管得住,相信还有更多重磅利好政策出台。
 
天津报关
 
来源: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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