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开讲啦!海关企业特定资质备案之出口水产品养殖场
【摘要】:
海关企业特定资质备案系列之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
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养殖场,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申请材料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下载,或向各所在地主管海关企管部门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复印件;
▲养殖场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养殖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海关备案证书复印件;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养殖场与拟供货加工厂的供货协议原件,加工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由拟供货加工厂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养殖场委托加厂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版本。
申请材料
(一)养殖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标准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生产加工企业补正,以企业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三)所在地主管海关组织抽封样检测、现场考核,考核通过予以备案,企业接到通知后可前往所在地主管海关领取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通知企业。
办理方式
方式一:通过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进行申请。
方式二: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直接进行申请。
审查标准
▲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可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要求。
相关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广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