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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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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登录申请了。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行登录申请了。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广电子印章工作部署,简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实现“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海关总署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启用电子印章,企业可以直接在系统查看加盖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了!

 

具体要怎么办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呢?

往下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列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申请企业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禁止性要求

对于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事流程

 

 

那要怎么办理呢?

别急,接着往下看

 

初次备案

1.登陆互联网+海关

企业用户请在“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点击企业用户,进入登陆或注册界面。

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login

 

 

2.注册信息

按照系统提示,注册企业信息。

 

3.进入备案管理系统

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4.选择申请

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内选择初次申请,并完善相关资料,按照上传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

如图所示,依次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

 

5.查询

企业用户可以随时通过系统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6.通知书查看

企业用户可以通过系统的“我的通知书”版块查看各项通知书。在这里就可以查看打印各项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法律文书了。

 

延续备案

延续备案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变更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办理时限

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企业。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收费标准:不收费!

 

后续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供稿单位: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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