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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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新要求
重点解读:一、海关及检测机构职责
本次公告提及的新标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执行,同时原 2005版被新标准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新版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代替原有的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对新生产汽车实施检验、检查和检测。
而新标准中对环保项目的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和排气污染物抽查又做了如下具体要求:
环保信息随车资料
车载诊断系统检查
★ 车载诊断系统检查,针对检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接口是否满足规定要求,通讯是否正常。
排气污染物抽查
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的车型为单元建立车辆进口数据库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抽查。
★抽查要求:按不低于同一车型进口数量1%比例抽查;同一车型进口数量计算基数是“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的车型为单元计算车辆进口数据量”。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重点解读:二、进口车企业责任
1、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
进口企业应提前解除影响环保检测的运输模式或功能锁定状态。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等车辆,不能实施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可按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实施相同比例的抽查检测。
2、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进口企业的相关车型应符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要求。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机动车应完成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3、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因设计、生产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信息公开与进口机动车不符的,在实施环保召回或环保信息公开修改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应风险消减措施。
供稿单位:商品检验处
作者:付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