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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证据要素-书面证据概念》

《海关稽查证据要素-书面证据概念》

【摘要】:
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证据、图形证据(图纸、设计、功能、用途等公司产品机密文件)、符号证据(料号等、公司内部编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能够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海关稽查怎么办?

海关稽查中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证据、图形证据(图纸、设计、功能、用途等公司产品机密文件)、符号证据(料号等、公司内部编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能够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

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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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怎么办?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在理论上海关稽查对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这是法定程序研究证据的一种方法,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在证明力证据力上的特点,以及运用的规则,亦即研究运用各类证据的客观规律,最终保证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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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怎么办?

1.海关稽查中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1)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明,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

(2)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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