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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证据的审核认定》

《海关稽查-证据的审核认定》

【摘要】:
海关对各个证据逐项审查认定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排除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确定事实。

《海关稽查-证据的审核认定》

在海关稽查中,证据的审核认定是什么?

海关对各个证据逐项审查认定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认定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排除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确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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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常见问题)

一、海关稽查鉴定意见审查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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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常见问题)

二、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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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常见问题)

三、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

1.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

C.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部门。

2.由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

3.也可以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海关稽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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