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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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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通报关获悉,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22日发布18号公告,关于修订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

  津通报关获悉,海关总署于2019年1月22日发布18号公告,关于修订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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