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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境进出货物”——看似简单,并不简单,不可怠慢。

“暂时境进出货物”——看似简单,并不简单,不可怠慢。

【摘要】:
“暂时境进出货物”——看似简单,并不简单,不可怠慢。

 

“暂时境进出货物”——看似简单,并不简单,不可怠慢。

在多元化的进出口贸易中,除了一般贸易、进料对口等比较常见贸易方式之外,还有很多是涉及物品维修、样品提供或其他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对于这些情况,企业区分的不是很清晰,对于其适用范围和海关监管办法也不了解,在委托报关公司办理业务中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轻则产生了额外的费用,诸如滞报金、滞箱费等;重则产生缉私处罚和行政降级处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其中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暂时进出境货物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 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案例介绍

某企业长期生产聚乙烯膜等产品并出口,为了降低包装成本,经与国外收货人协商,由收货人提供用于聚乙烯膜缠绕的铁管,集中一批后进境,再随货物出口分批出境,做周转使用。由于此货物可以反复利用,经委托报关公司建议,符合暂时进出境管理办法(九)盛装货物的容器,报关公司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暂时进出境的审批,海关批准后,以保证金形式申报进口。

暂时进出境首次审批的期限是6个月,然后再进行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3次,但超过2次需要报海关总署审批。由于企业一直忙于出货,铁管也随货分批出运,企业通关部门根本没有审批期限的意识,也并不掌握铁管实际出口数量,只是在报关公司协助下,审批到期前向海关分别申请了2次延期。在第二次期满前1个月,报关行告知企业审批即将到期,确认是否已经全部复运出境。期间,恰逢企业通关部门人员变动,交接工作不到位,以至于该项工作被遗漏。

经报关公司再三催促,企业在期满当天回复,此批铁管因国外供应商解除聚乙烯膜的合同,导致铁管不再复出,还有部分铁管留在厂内。经同海关协商,由于已经超过审批期限,不能直接办理留购手续,须转往海关缉私部门处理后,才能做后续处理。

    最终,该企业的保证金超期被转往海关缉私部门,针对暂时进出境超期未办理,涉案货值45000美元,按货值的30%处以了罚款,企业缴纳了高额的罚金之后,才又办理的留购补税手续。同时,由于处罚金额超过限额,企业被海关处以降级处理,公司负责人对此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原本是想让周转给企业带来成本的降低,没想到不仅未达到预期效果,反倒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带来了“伤害”。

 

津通观点

    通过以上案例津通公司分析出以下几点:

1、企业内部对关务事务的不重视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希望利用通关政策来满足降低成本的要求,但这也需要对海关政策、操作流程做以充分的了解,避免造成额外成本的增加。

2、企业的特殊进出口贸易方式,对应于海关的监管规定,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管理方式,通关部门也没有做好流程监控,致使处罚和降级的发生。

3、企业关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企业能否正确利用海关政策,为企业打造更为适合的关务环境,让企业低风险运营。很多企业的关务工作都是由财务、采购等人员兼任,只是认为能够做好通关文件,能够与代理公司保持沟通,货物能够正常清关,工作基本就算完成。客观的讲,正是这种节省成本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给企业自身留下了不可挽回的“隐形关务成本”,也希望企业能够引起重视。

4、报关公司给出了预警,催促企业确认暂时进口货物的状态,但没有明确除保证金不能退还外,还会产生缉私处罚的风险后果,企业才没有真正领悟面临的风险。“关务无小事”,相信这次事件过后,企业会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要梳理企业内部流程,明晰部门权责,有专业的顾问团队做辅助,才能实现更充分的享受海关政策的便利。

5、海关总署第212号令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根据上述规定,津通公司认为暂时进出货物最需要把控的关务风险就是货物进出境的时间和规定的留存期限。本案例中暂时进口的货物,企业在向海关缴纳的保证金后,海关是对企业暂时进境货物的一种监管,且是在提前规定好时间期限的监管。如果超过期限,未做出复运离境、延期、留购等必要手续时,就违反了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即使是决定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复运离境、延期、留购等手续,也要在规定期限之前办结相关手续,使得暂时进出货物的保证金审批在规定期限内结关,才能算作是完整的办结此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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