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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大讲堂|报关出口退税常见问题

报关大讲堂|报关出口退税常见问题

【摘要】:

津  通   大   讲   

 

报关出口退税常见问题

 

- 问题解析与总结 第2期 -

 

 

问题解析

 
Q: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名称与报关单上商品单位、商品名称不符能否退税?

津通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所以,报关单品名很重要!

Q: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津通关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Q: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津通关务: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取得其他合法进货凭证且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办法。
(3)如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适用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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