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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申报“二十问”(上篇)

提前申报“二十问”(上篇)

【摘要】:
实用干货贴

“提前申报”是海关总署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减少企业通关成本方面成效显著。为帮助企业更好的运用“提前申报”模式,津通报关总结了企业关心的二十个疑难问题,供大家参考使用。

 
 
 

1.什么是“提前申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2.提前申报的适用范围?

答: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所有进口报关单有舱单信息即可进行提前申报,一不限企业信用等级、二不限运输方式(水运、空运均可)、三不限通关类型(口岸清关、一体化申报 均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分拨分流的货物危险品、冻品、拆拼箱等需要进行分拨分流申请后进行提前申报。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但出口危险货物除外。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可以提前申报吗?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一般贸易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4.提前申报的时限要求?

答:A.进口货物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B.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5.提前申报的管理要求?

答:1.如实申报   2.取得数据  3.校验单证

 

6.提前申报时,进出口日期与实际进境日期不一致怎么办?

 
答:放行时根据船舶到港确报日期,系统自动修正进出口日期,不影响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舱单提示日期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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