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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发生变化,填报注意事项请查阅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 自2021年1月10日起,单一窗口执行新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要求,虽然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但在一些细节方面还需要注意,以免影响正常报关。
注意事项
原质检总局30号公告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现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填报的具体事项。按照1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填报要求,企业需要对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信息提前做出判断。即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IMDG code)等国际规章确定的规则,确定/核实该产品的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等信息。
填报时注意事项:
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见附件)必须在“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且仅能勾选一项才可继续申报(件装危险化学品是具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包装等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散装危险化学品是除件装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船舱、槽罐车和tank罐装载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对“危险货物信息”项目做如下规定:
1.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选择“危险货物信息”项下“非危险货物”子项,若选择“是”的,则不需要填写其余子项;若选择“否”的,则需要填写“UN编码”和“危险类别”两项。
2.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选择“危险货物信息”项下“非危险货物”子项,若选择“是”的,则不需要填写其余子项;若选择“否”的,则需要其余四个子项。
3.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非危险化学品”,不强制填写“危险货物信息”。
附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下载: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10104/20200918_1.doc
危险化学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下载: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10104/20200918_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