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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化品申报不规范引发的商检处罚

出口危化品申报不规范引发的商检处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案例详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等静压机的研发、生产、安装及调试;液压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及调试;表面施胶剂、脱墨剂、增白剂二磺中间体、增白剂半成品的生产加工、技术服务及销售;高压胶管总成、金属软管总成、油缸的制作、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液压元件及辅件的销售;

我公司于 2020年 1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商品名称为对氨基苯磺酸,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XXXXXXXX 。此票在申报过程中被海关抽中口岸查验,经海关查验,并取样化验后。认定此货物属于危险化工品,需要企业在属地进行报检并出具电子底帐用于通关。

 

天津津通报关解决方案

由于企业只是依据以往经验参考了中国海关出版社的《中国海关报关使用手册》的监管条件(无需出口通关单)进行准备单据,按照普通化工品信息进行提供的。化验结果出来后,才知道此类货物属于海关税则监管条件以外的需要提供通关单的情况。以上主要问题还是公司人员对于海关政策关于危险化学品知识的欠缺,对公司的货物实际状况了解不够。

 

对此,我司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强对化学品的学习;

2、 根据提供的商品编码在《危险化学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查询是否在此对应表范围内

3、 根据提供的CAS号、品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查询是否在此目录内

4、 根据客户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查看鉴定结果是否为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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