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目的地验货超时带来的风险
【摘要】:
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办理检查手续,在目的地海关完成相关检查前,不得销售或使用。
客户案例详情
某某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05-29,家居装修设计、家居装饰咨询;五金、建材、装璜材料、家居饰品、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木制品经销,进出口贸易,进出口代理。企业于2019年进口一批货物,货物中有法检商品,申报时抽中目的地查验,目的地查验需要货物最终使用地海关进行查验,由于货主不知道目的地查验有时效要求,货物到港后,未约目的地海关进行查验,造成目的地超时未查验。
天津津通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因企业到货后,并未直接使用,一直封存,海关并未对企业实施处罚,只实施了口头警告。
由于企业为第一次进口法检货物,不知道目的地查验有时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查验。
解决方案:
1、 清关后 ,对于实施目的地查验的货物第一时间与目的地海关沟通验货事宜。
2、 对于目的地查验的货物在到货前,与目的地海关联系并确认验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