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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喊你来当“经核准出口商”啦!

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喊你来当“经核准出口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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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CEP引入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条款,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原产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产地自主声明。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CEP引入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条款,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原产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产地自主声明。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实施《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与RCEP同步生效实施。《办法》统一了以往相关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的管理要求,成为海关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

1. 什么是"经核准出口商”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RCEP以及我国与瑞士、冰岛、毛里求斯、新西兰的优惠贸易协定均规定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后,企业在相关协定下可通过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方式证明货物原产资格。

2.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根据《办法》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3.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有哪些好处

①可以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无需逐票到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待遇。

②可以根据相应的自由贸易协定灵活安排货物的生产和出口,进一步降低成本,提升通关便利。

③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政策红利叠加,有利国于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4. 如何申请成为“经核准出口商”

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详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105号公告(附件1),按照《办法》规定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2.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3.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4.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5.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5. 注意事项

1.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相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2022年 第32号的相关规定。

2.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3.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续展申请可由经核准出口商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相关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10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128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22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2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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