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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被遗漏的无形“利刃”

一把被遗漏的无形“利刃”

【摘要】:
现代全球贸易中,知识产权、商标等越来越被看重。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某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补税案例

 

1.案例背景

现代全球贸易中,知识产权、商标等越来越被看重。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

2.过程简介

国内某韩国独资企业,公司生产成品涉及汽车控制门锁、铰链等汽车零部件。公司的生产模式主要是从韩国本社进口门锁中控部件,其他零部件为国内采购,加工成品后专门供给国内汽车公司,用于其整车的生产。公司在国内的加工技术,是按照本社满足客户产品工艺而研发的专利进行生产的。根据与本社签订的《专业技术使用许可合约》的约定,生产的产品按照销售总额的3%或5%计提技术使用费(根据不同技术计提标准不同),并在扣除缴纳相应所得税款后支付给韩国本社。

因企业对海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疏忽了海关对企业关于技术使用费关税及增值税的缴纳要求,导致一直未予以缴纳。也正是这样的风险问题,带来了企业将要面对的海关稽查,甚至是稽查后的补税和处罚。

该公司向关务咨询公司提供了公司章程、《专业技术使用许可合约》、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计提技术使用费的相关明细、国外进口部品总值、国内采购总值、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对应的发票、税单、付汇水单等文件及数据。关务咨询公司通过整理上述文件及相关数据,依据《审计报告》体现的相关内容,并考虑到生产过程中存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情况,以及财务账面记录的部分技术服务费用的支出和扣缴相应的营业税等正常费用,综合计算出需要向海关补缴关税220余万元,增值税1800余万元(RMB),为企业减少100余万元关税及相应增值税。

3.津通观点

本案例关务咨询公司服务过程中,针对技术使用费的稽查监管,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内容,将涉及国内采购的料件从总采购额中扣除,合理分摊了进口料件所占比例;根据财务账面记录的部分费用项目,一定程度冲抵了技术使用费的总体额度,降低了补缴税款。

根据海关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1)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B、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

C、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2)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附有商标;

B、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

C、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3)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

B、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A、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

B、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4.津通建议

 

特许权使用费,在众多的跨国企业或全球贸易中,被企业视为核心专利的价值体现。国内企业在签订“专利技术使用合约”等相关文件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关务顾问从海关法规的角度,对合约涉及内容进行专业的评判。充分解读法规要求,详细分析合约涉及项目的具体内容,将与被估进出口货物无关的“使用费”(诸如:装配、检测等等)从总体费用中分摊明确,让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更为合理,使得企业更能降低成本。

企业内部的相关部门,更应该重视“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特许权使用费的专项管理,梳理内部流程,将这把无形的“利刃”变为可控。在倡导合法合规的今天,堵住漏洞,降低企业因为不可控的风险因素而增加的信用成本,才能更好的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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