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通服务项目
Service Project
散装矿产品新政,你知道多少?
【摘要】:
近年来,天津港散装矿产品进口量稳定增长,仅今年一到五月份,天津南疆海关对超过3600万吨的进口矿产品实施数重量鉴定,对301批次的进口矿产品进行品质检验。
5月28日,天津南疆海关面向辖区进出口代理企业召开矿产品数重量鉴定及品质检验政策宣讲会,参会三十余人,涉及企业二十余家。会上,南疆海关主要负责同志为参会企业介绍了南疆海关的基本业务情况及相关政策背景,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如下政策进行宣贯:
敲黑板、划重点
(1)水尺计重工作中拖轮使用流程的变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现在我关工作人员代表企业签字改为企业自己选择使用并签字确认。
(2)代理报关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无人机观测水尺。
(3)对于多票货物同船装载、整船水尺计重、分票出证的情况,同船各票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协议按照提单比例分票出证或自愿共同申请一家具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资质并在天津海关登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货物衡器鉴重结果权重分票出证。
鉴于部分相关企业未能参会,
津通报关将相关新政归纳整理如下,
拿走不谢!
问:进出口商品重量检验方式主要包括?
答:(一)衡器鉴重:汽车衡和料斗秤;(二)水尺计重;(三)容量计重:船舱计重和岸罐计重;(四)流量计重。收发货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
问:对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热值进行计重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如何计算?
答:海关应根据天津海关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果,计算进出口商品的重量。
问:实施水尺计重时,如遇多票货物同船装载的情况,该如何计算各票货物重量?
答:应按照货物实际装卸情况分类处理。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分票计重方式。应按照分票水尺计重结果分别进行重量计算。采用整船水尺计重方式实施重量检验的,应在实施重量检验前要求各收发货人共同协商确定重量分票计算方式,并提供经全体收发货人签字确认的分票协议。海关按各票货物提单重量权重分票计算。申请海关以实际汽车衡衡重权重分票计算的,须由全体收发货人(代理)自愿协商委托一家具有进出口检验鉴定资质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完成全船货物监装监卸和衡器鉴重工作。隶属海关可凭该机构出具的衡器鉴重结果权重进行分票计算。
问:如何判定进口商品是否短重?
答:以贸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结果判定依据。贸易合同/保险合同规定了货物短重免赔率的,当重量检验结果与提单重量相比,短重超过免赔率时,判定为不合格。贸易合同/保险合同未规定货物短重索赔条款或免赔率的,当重量检验结果与提单重量相比,短重幅度等于或大于0.3%时,判定为不合格。
问:收发货人对海关数量、重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的规定申请复验。收发货人对重量检验结果申请复验,必须同时申请与重量计算有关的水分、密度等品质项目的复验。
问:什么是“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答: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锌矿及其精矿、铅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的监管方式。“先放”是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后检”是指货物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综合评定及签发证书。现场检验检疫工作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的监管方式。
问:第三方机构人员可以与海关工作人员共同取样、共同制样以及获取涉检矿产品的样品么?
答:不能,海关制定确保取制样工作质量的管理规定,独立完成取制样工作。应于取样当天由海关关员将所取样品送至制样点。
问:申请出具品质证书的和申请出具重量证书的操作有什么不同?
答:申请出具品质证书的,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散装矿产品应由码头运至堆场,定时定点定量完成取样。只申请出具重量证书、不申请出具品质证书或不申请出具重量证书及品质证书的(进口煤炭、铜精矿除外),按照标准规定的份样数确定开箱比例,无需倒箱。
问:货物夹杂检疫风险物质该如何处理?
答:海关应首先对货物中外来杂物进行挑选,然后将外来杂物进行分类、称重、统计、记录,最后将外来杂物予以彻底清除并对该批货物做卫生消毒处理。检出疫情及禁止入境物的,相关隶属海关应依法实施相应检疫处理,并加强后续检疫监管,在港口、堆场等地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铲除。
问:进口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隶属海关或者天津海关申请复验。进口矿产品企业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成本”是海关和企业共同的目标,天津南疆海关诚意接受企业的监督,并将一如既往的公正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口岸环境。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