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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一篇读懂易制毒化学品

解读 | 一篇读懂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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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念: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
一、概念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准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签发的许可证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2”。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3”;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氯化铵等17种易制毒化学品监管证件代码为“G”。
 
二、适用范围
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进口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
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巨型、大型、中型及小型计算机等两用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三、管理规定
 
第一,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均须向海关提交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出口企业应持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自2008年8月1日起,将羟亚胺(包括羟亚胺及其盐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品种目录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羟亚胺的,应按规定申办“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口活动。海关验核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羟亚胺出口不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二,海关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时,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对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逾期自行失效,特殊情况跨年度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第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的延期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
 
第六,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1.“非一批一证”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最多不超过12次,逐批核减进口数量。
2.进口“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按每批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1.一批一证”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12批。
2.“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列出口数量的5%。
 
第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使用规范: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为无效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栏目按以下原则对应:
(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一致;
(2)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
(3)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两用物项和技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企业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两用物项和技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九,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件分类管理制度。
1.以“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 1500) 和“租赁贸易”(代码:1523) 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实行出口许可批件管理,企业持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批件”原件到海关办理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出口验放手续。
2.“出口许可批件”应载明出口经营者、海关监管方式、进口国(地区)、民用航空零部件名称及海关商品编号(包括所含型号)、批件有效期和报关口岸。出口经营者持“出口许可批件”在批件有效期内可多次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报关次数及出口数量不限。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后30日内,将其在该“出口许可批件”项下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的出口时间、型号、数量、贸易方式、进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和报关口岸等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3.上述海关监管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出口的民用航空零部件,仍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规定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 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第十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号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第十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办理海关手续联, 第二联海关留存联,第三联银行办理结汇联,第四联发证机构留存联。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
 
 
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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