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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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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在11月27号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主要是对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

  海关总署在1127号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主要是对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做出了一定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在原有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规则,包括了产品质量的要求,以及以往报关历史情况;对原产地证书要求更为严格。)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对海关认定失信企业增加条例,如认证前企业在卫生检疫,商品安全等方面有违规,会认定为失信企业哦,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认证期间,如企业有在卫生检疫,商品安全等方面违规,海关立即终止认证)

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增加了一般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降低了货物检验检疫、抽查的几率,优先办理海关注册、备案业务,优化评审流程)

五、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增加了高级认证企业的管理措施,降低了货物检验检疫、抽查的几率,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视频、化妆品出口企业的注册)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对失信企业的查验力度再次加大,在原先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的基础上,对货物检验检疫的抽验比例也增加到80%以上)

七、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八、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

九、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海关再次加大对认证企业的鼓励政策,同时对失信企业的管理也更为严格,希望企业重视自身信用等级,做出相对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敬请咨询天津津通报关股份公司,津通报关的关务团队将用自己丰富的AEO认证经验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关务咨询服务,为您的企业在AEO认证上更加有质量、有效率的通过。

 

 

链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18317/index.html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71687/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1204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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